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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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