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0號被告 李進益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99年10月26日命被告於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99年1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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