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羅小字第1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陳慶洲
訴訟代理人  陳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300元,及自10
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
;嗣於101年11月12日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39,000元,及自10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3月26日與原告簽訂信用貸款契約書
(下稱系爭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63,600元,約定還款方
式為分24期償還,每期償還2,650元,貸款利率為0%,並依
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如逾期未依約繳納,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並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每逾
期1日,按貸款餘額萬分之5(即週年利率18.25%)計付違約
金,詎被告自101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原告39
,000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96年3月30日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4號裁
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嗣於101年3月27日始經本院以101年度
監宣字第7號裁定撤銷監護宣告,是被告簽訂系爭貸款契約
時仍為無行為能力人,該契約應屬無效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3月26日與原告簽訂系爭貸款契約
,向原告借款63,600元,並為上開約定,而被告自101年7月
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原告39,000元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
錄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兩造間有
爭執應予以審究者在於:兩造所訂立之系爭貸款契約,是否
有效?
四、本院茲就上開爭執事項審究如下:
⒈按在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
,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民事訴訟法第61
7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立法理由亦明揭:「撤銷監護宣
告判決確定後,原監護宣告裁定因被撤銷而自始失其效力。
」等語。
⒉本件被告雖以前詞辯稱其簽訂系爭貸款契約時仍為受監護宣
告人,無行為能力,系爭貸款契約無效云云,並提出本院民
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臺北榮總蘇澳分院診斷證明
書、中華民國身心障障手冊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6頁至
第29頁)。然查:被告雖於96年3月30日經本院以96年度禁
字第4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
2項規定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依此規定應視被告已為監護宣告,惟
被告於101年3月27日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7號裁定撤
銷上開監護宣告,並於101年4月17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617條
第2項規定,被告受監護宣告之裁定既經撤銷確定,該裁定
自始失其效力,與無宣告相同,被告自不得本於原受監護宣
告之裁定,而主張系爭貸款契約無效,故其仍以前詞置辯,
顯不足採。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
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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