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俊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零點壹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錫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