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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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簡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南山人壽公司所有」,及補充被告 王崑源 自民國95年7月27日繳付第12期款12,192元後,即未再依約繳納分期價款,且將標的物即車號0000-00自小客車遷移約定停放地點即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住處附近,致告訴人南山人壽公司遍尋不著,無法行使取回權而受損害等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95年7月27日繳納第12期價款後,即未再依約繳納分期款,並將標的物遷移,致告訴人南山人壽公司無法行使取回權所受之危害,及被告犯罪後迄未與告訴人南山人壽公司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