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 余立平 相對人 顏振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8年4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7年4月18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
借款66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4月18日起至107年7月17日止,期限屆滿時,應全數清償。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636│2918.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閣│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樓│計│位││├──┼─┼──────┼────┼────┼─┼─┼─┼─┼──┤│001│56│臺南市白河區│臺南市白│1層樓房│30│10│40│平│全部││││河東里糞箕湖│河區河東│加強磚造│1.│2.│3.│方│││││35之20、35之│段636地││10│00│21│公│││││21號│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