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孟飛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1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1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第1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
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
1條第1項、第2項、第80條、第81條、第82條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孟飛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約新臺幣(下同)978,703元,為清理債務,依本條例第151條之規定,於民國108年3月間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然台新銀行並未提出還款方案,致該次調解並未成立。聲請人現任職於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下稱高雄港警總隊),每月薪資約44,689元,尚須支出個人基本生活開銷及扶養母親及3名未成年子女,無力清償上開債務。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依法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因聲請人聲請清算檢附之資料不完整,本院為明瞭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分別於108年5月20日以108年5月20日南院 武民順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函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該函已於108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惟本院於108年6月19日以電話詢問聲請人為何仍未補正時,聲請人卻稱其於聲請時所附資料已經足夠,故本院復於108年7月15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108年7月17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上開函文函稿、本院電話紀錄、裁定各
1紙、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第16頁、第39頁、第14頁、第40頁)。嗣聲請人於108年7月26日於本院訊問時,雖已就附件三、四、六、七、八為口頭說明,惟稱一、二、五之資料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被扶養人戶籍謄本、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等件仍在申請中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正面至背面)。則上開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之期限,已於108年7月29日屆滿(原屆滿日7月27日為國定假日,故順延至7月29日屆滿),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自本院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超過2個月,可認聲請人已怠於補正及配合本院調查,有違反本條例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之情事,致本院無法明瞭及追查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進而難以判斷聲請人所陳報其收支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主張是否屬實之情事,亦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爰依本條例第8條及第8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並請依綠色聯單所載債權人確認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是否正確(須含已受讓債權之債權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母親、3名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說明獨力扶養母親及3名子女之原因,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非獨力扶養,請說明與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及3名子女之扶養義務人分別為何人?是否有工作?若有,則請說明其工作內容及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四、請說明聲請人所繳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4樓之3房屋,該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該筆房貸債務之債務人為何人?並請提出該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該房貸債務之借貸相關資料、每月清償數額之證明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函送達之日後。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6年3月起至108年
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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