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湘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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