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沈榮昌
張玉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 邱榮楨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被告因被告邱榮楨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段奇琬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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