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淑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行「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後」之記載,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受收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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