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樓之5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
庭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96年度南簡字第1411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