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國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國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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