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號
原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江奕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朝龍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柒拾貳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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