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7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逸斌 被告 周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3,437元,及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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