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聲請人 孫明文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