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王嘉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違約金計算方式期間(民國)年利率1282,375元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12%112年11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19日止,以3,041元1.2%112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以6,113元1.2%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9日止,以9,215元1.2%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5月19日止,282,375元1.2%113年5月20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282,375元2.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