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72號債權人龔士彬債務人郭鎮坤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