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方品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林君逸 、 方雅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君逸、方雅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