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重更(三)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一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頃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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