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債務人 彭玉美
彭為欣 賴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止,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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