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96年2月12日止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6年5月4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81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2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