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梓耀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貳肆陸公克)及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梓耀於民國99年6月5日晚間7時許,○○○鄉○○路○段某處,非法施用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6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村○○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054公克)乙案,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4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38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054公克),經鑑驗確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梓耀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而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毛重0.23公克,因鑑驗使用
0.0054公克,驗餘毛重0.2246公克),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採證照片2張在卷可稽,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透明結晶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