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銘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建字第4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77,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6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