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施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春秀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281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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