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 胡昇勝 被告 郭家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倫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2,139元(3,060,000元+867,935元+1,05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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