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1號上訴人即原告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達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信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4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2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