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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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江振明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林福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莊政達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