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0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囑託臺南監獄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