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292號債權人 王偉青 債務人 陳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本件雙方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9月3日,有借貸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應自翌日即民國110年9月4日始得請求利息,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8月4日起計算利息,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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