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10年6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共5罪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確定。其於103年1月2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85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