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林啓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陸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9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