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清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72、8166、8184、8201、9608、9629、9632、10857、12291、295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292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朱清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朱清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方式,徒手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物品。
㈡、朱清華與 羅國仲 (本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4、6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4、6至10所示之方式,徒手竊得如附表編號4、6至10所示之物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朱清華於警詢、偵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 張瑞花 、 蘇靜君 、 張雅淳 、 萬旻昕 、 許幃涵 、 廖明德 、 金麟軒 、 李韶倫 、證人即被害人 湯維婷 、 廖宏仁 於警詢之證述。
㈢、就附表編號1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偵查報告書、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就附表編號2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就附表編號3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乙份、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0張;就附表編號4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遭竊商品清單翻拍照片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就附表編號5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遭竊商品清單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張;就附表編號6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7張;就附表編號7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就附表編號8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就附表編號9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柳川店遭竊清單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6張;就附表編號10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張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朱清華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朱清華、與同案被告羅國仲就附表編號4、6至10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朱清華就前開10次竊盜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朱清華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豐簡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各罪,均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朱清華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罪,堪認前案之執行尚未收矯治之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朱清華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素行非佳;又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個人所需,為滿足私慾而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不僅侵害他人之財產權,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法益受損及生活不便,犯罪結果影響匪淺,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所為非是;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然未完全賠償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之高中肄業、從事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朱清華所犯各次竊盜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朱清華就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竊盜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均由被告朱清華獨自取得,業據被告朱清華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是上揭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朱清華各次犯行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就附表編號4所竊得之財物,由被告朱清華拿走威士忌1瓶;就附表編號6所竊得之財物,共有3瓶威士忌,被告朱清華拿走 蘇格登 威士忌1瓶,與同案被告羅國仲共同喝掉1瓶,另1瓶則由同案被告羅國仲取走;如附表編號7所竊得之財物,被告朱清華取走1瓶威士忌,另1瓶則由同案被告羅國仲取走;如附表編號8、9所竊得之財物,被告朱清華各取走蘇格登威士忌1瓶,另1瓶則均由同案被告羅國仲取走;如編號10所竊得之財物即大摩威士忌1瓶,被告朱清華與同案被告羅國仲一起喝掉等情,業據被告朱清華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則就被告朱清華所取得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朱清華各次犯行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至如附表編號6之雪莉桶蘇格蘭威士忌1瓶、附表編號10所示之大摩威士忌1瓶,既由被告朱清華與同案被告羅國仲共同飲用,其2人對於上開犯罪所得當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無法確認其等實際所分受之數額,自應以2分之1比例計算其等各別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就該竊得財物總額之半數,於被告朱清華所犯該次竊盜罪名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竊方式竊得之物品告訴人/被害人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朱清華111年12月7日凌晨3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麗門市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離去現場而得手。蘇格登威士忌禮盒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430元】張瑞花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威士忌禮盒壹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朱清華111年10月23日凌晨0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後,藏置於背包內,離去現場而得手。 軒尼詩 VSOP威士忌3瓶(每瓶價值1700元)、藍牙耳機1組(價值1990,共值7090元)蘇靜君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VSOP威士忌參瓶、藍牙耳機壹組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朱清華111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7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睿店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離去現場而得手。金門高粱酒2瓶(每瓶價值795元,共1590元)張雅淳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酒貳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朱清華羅國仲111年10月9日凌晨5時5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太平再福店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得手後,其等2人徒步離開現場。金門高粱酒(價值1290元)及威士忌(價值1400元)各1瓶(共價值2690元)萬旻昕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朱清華111年11月7日凌晨1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維樂門市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離去現場而得手。 馬爹利 白蘭地1瓶(價值1350元)、蘇格登威士忌3瓶(每瓶價值1380元)、約翰走路威士忌1瓶(價值1390元)、 麥卡倫 威士忌1瓶(價值1650元,共價值8530元)湯維婷(被害人)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馬爹利白蘭地壹瓶、蘇格登威士忌參瓶、約翰走路威士忌壹瓶、麥卡倫威士忌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朱清華羅國仲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2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福田二店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得手後,朱清華搭乘羅國仲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雪莉桶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950元)、百富12年威士忌1瓶(價值1650元)、蘇格登威士忌1瓶(價值1380元,共價值3980元)許幃涵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雪莉桶蘇格蘭威士忌半瓶、蘇格登威士忌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朱清華羅國仲111年12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樹仔腳店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以外套遮掩,得手後,朱清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羅國仲離開現場。百富12年威士忌2瓶(每瓶價值1650元,共價值3300元)廖明德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富12年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朱清華羅國仲111年11月6日凌晨3時49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太平大道門市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得手後,與羅國仲共同騎乘機車離開現場。百富威士忌(價值1650元)、蘇格登威士忌(價值1380元)各1瓶(共價值3030元)廖宏仁(被害人)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朱清華羅國仲111年12月10日凌晨1時22分許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柳川店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得手後,搭乘羅國仲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蘇格登威士忌(價值1380元)、百富威士忌(價值1650元)各1瓶(共價值3030元)金麟軒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朱清華羅國仲111年11月26日凌晨4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永春店朱清華、羅國仲假意詢問李韶倫酒類價錢,趁李韶倫尋找包裝袋時,朱清華將右列物品自包裝盒取出,藏置於包包內,將店內優酪乳1瓶交由羅國仲放入包裝盒內,得手後,羅國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朱清華離開現場。大摩威士忌1瓶(價值2499元)李韶倫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摩威士忌半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