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丁○○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