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 李庭萱
馮煜文 朱洪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秉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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