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陳石明 訴訟代理人 許煜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