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送達代收人 范淑美 被告 李威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威震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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