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林黃秀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馮楷源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馮楷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