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5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70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陳定康

被告 吳俊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570號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