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彥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彥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彥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4年8月,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17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