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 陳素玲 被告 陳金福
陳素秋 陳雅芳 陳萬春 陳欣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車號000-0000號、廠牌型號中華、排氣量2359
CC、出廠年月為西元2017年7月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爰以原告陳報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