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孟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鍾孟廷與告訴人張○○並無仇恨,鍾孟廷無故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20日下午2時15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號前,徒手推倒張○○平日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多次,致使該機車車身多處毀損,喪失原有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張○○。嗣因有他人目擊後告知張○○前往查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鍾孟廷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柯凱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