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調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調字第219號

聲請人天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奇

聲請人聯輔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長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間請求112年度士司調字第219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再按「祭祀公業條例已於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祭祀公業未依該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依本院最新見解,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故,祭祀公業若未辦妥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委任報酬聲請調解,依上揭法律規定,以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之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茲因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並無事務所設立,其管理人為 林礽麟 ,於民國106年間死亡後,至今無新選任管理人報所備查,有新竹縣芎林鄉公所112年5月29日芎鄉民字第1124300228號函在卷可稽,故本件應以管理人之住所地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經查,本件相對人管理人林礽麟之住所設於新竹縣,有林礽麟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認相對人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新竹縣,依上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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