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子○○
丁○○共同訴訟代丙○○理人被告巳○○訴訟代理人卯○○被告地○○
宇○○
2樓亥○○辰○○戌○○申○○酉○○天○○宙○○乙○○未○○丑○○戊○○癸○○午○○○寅○○庚○○甲○○辛○○壬○○己○○共同 莊喬汝 律師訴訟代理 謝孟璇 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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