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10號上訴人 湯賴月女
湯鴻茂 湯志傳 湯金龍 湯弘章 湯秀蓮 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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