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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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宋慶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志青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玖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