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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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被告 林金鍾
林金燦 林金鎊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被告林敏
林呂麗華
林振旗 林振甫 林凰婷 林凰珈
林凰予
林耕作 林源淵 林源鈞 林易瑾 陳志明 林首龍 林志樺
林志濰 張懷文 張雅婷
張得豊 張宏富 張盛榮 張進秀 張進一 張素霞 張素梅 張好
陳仁宗 陳仁山 秦陳芽嬌 吳陳鳳麗 陳秀琴 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9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中「7/720」之記載,應更正為「7/27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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