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4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3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3,86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48,98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