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泰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簡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