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99號抗告人楊月燕
歐匹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清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裁定,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抗告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同年11月8日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4頁至第31頁)可按,抗告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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