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吳西彬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被告 王坤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7,100元(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佔用之面積為6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3,900元/平方公尺,該遭佔用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2,687,100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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